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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5 作者: 振动时效去应力
2月22日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获悉,22日下午,阿拉善盟境内的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一露天煤矿坍塌,初步核实,有50余人被困。截至22日17时13分,3人获救,其中2人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当地救援力量立即展开救援。目前自治区及周边盟市应急救援力量正在火速赶赴现场支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事故发生是山体滑坡,整个边坡垮塌了下去。 山体滑坡是指山体斜坡上某一部分岩土在重力(包括岩土本身重力及地下水的动静压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结构面(带)产生剪切位移而整体地向斜坡下方移动的作用和现象,是常见的地质灾害之一。事故失联的被埋人员大部分为翻斗车、挖掘车司机,看不清是否涉及到作业面,但是感觉也不会太远。 不清楚当时作业标高多少,看露天矿挖的已经很深了。目测垮塌的土方量不小。
煤层结构不稳定:煤矿开采过程中,煤层结构会受到破坏,如果煤层结构不稳定,就会造成坍塌。此外,煤层中有几率存在一些断层、褶皱等地质构造,这些地质构造可能会影响煤层的稳定性。 煤矿开采技术不当:不同的采矿方法会对煤层造成不一样的应力状态和变形状态。露天煤矿常用的采矿方法有露天爆破和割底开采。露天爆破采矿中,当爆破区域过大,爆炸能量过大,轻易造成地表破坏和煤层失稳;割底开采中,如果采矿高度过大,会导致下部煤体支撑不足,由此产生地表沉降和煤层塌陷。
此外,如果在采煤过程中破坏了煤矸石的稳定性,或者采煤过度,使得煤矿的结构受到破坏,也会导致煤矿的坍塌。 煤矸石堆积过高或不匀:露天煤矿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矸石,这些煤矸石通常会被堆积在露天煤矿周围或下方。煤矸石堆大多具有坡度陡、结构松散、防范措施少的特点。如果煤矸石堆积过高,就会形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导致煤矿坍塌、滑坡和泥石流。此外,煤矸石的堆积不均匀也可能会引起露天煤矿坍塌。如果煤矸石在堆积的过程中没有正真获得充分的均匀分布,就会形成局部的压力过大,因此导致煤矿的局部坍塌。
采空区处理不当:矿体中因开采而形成采空区,采空区的存在会改变煤层的应力状态,从而对周围的煤层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采空区过大,煤层内部支撑失衡,就会导致煤层坍塌。去年10月3,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就发生了作业区下部采空区塌陷,导致车辆及人员被掩埋,并造成一人死亡。为避免地表陷落,消除生产隐患,确保坑内作业人员安全,需及时而有计划地处理采空区(如充填或放顶封闭等)。 其它自然因素:自然因素也有几率会成为煤矿坍塌的原因,例如强降雨、地震等。这些自然灾害会促进使破坏煤矿的稳定性,因此导致坍塌。煤矿水文地质条件不良也是可能的原因,例如地下水涌入、煤矿底部含水层丰富等,也可能会引起煤矿坍塌。
新京报报道,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值班室一位工作人员和记者说,目前局领导正带队赶往现场,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近的执法一处也已调配力量前往救援,此外,还协调距离阿拉善盟较近的准格尔旗、宁夏等地的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具体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还需进一步核实。” 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一名相关责任人表示,事故发生地位于阿拉善盟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据当地员工反馈,此次坍塌或与山体滑坡有关,目前现场已被封锁。“这个煤矿大概有600名员工,当地消防、公安等力量已经赶赴现场。
我是干环保的,虽然没做过露天煤矿项目,但是其他矿产采掘项目还是接触过一些,也编制过几十本矿山应急预案,倒也不算是强答。毕竟我不是岩土或矿业类专业,有说错或理解错的地方欢迎指出纠正。 根据网上查到的资料介绍先说一些企业的情况。[1] 煤矿基本情况 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位于阿拉善左旗政府所在地(巴音浩特镇)南直线km 处。
行政区划隶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所管辖。其 2000 国家大地地理坐标为:东 经:105°38′43″~105°40′03″;北 纬:37°58′09″~37°58′49″。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为矿山颁发延续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0092605),采矿证有效期限 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1年 12 月 10 日,矿山名称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人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矿区面积约为 1.3448km2,生产规模 90 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标高 1493-1050m。
新井煤业90万吨露天煤矿技改项目环评[2]于2014年2月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环审〔2014〕55号)批复,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底期间停工,2020年12月起开展复工前准备,2021年4月取得煤矿复工建设批复(腾发改发〔2021〕33号)。 2017 年 4 月 6 日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下发腾经发【2017】39 号【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节后复工的批复】文件。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有关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同时进行隐患整改和确保安全施工。 2017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进入全面停工。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取得变更后的 90 万吨露天采坑采矿许可证。 初步来看公司制作手续是齐备的。
按理说井工矿比较危险,这种露天矿应该都是相对安全的,露天矿的主要事故是交通事故,那些运煤的大型运载车可以轻松压扁小轿车,司机可能都看不见。这次事故可能类似英国威尔士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那个事故很像,开采过程中挖出来的土石方不按规定胡乱堆积结果塌了滑下来推平沿途的一切,但又不像英国那时下了一个星期的雨,看视频当地是晴天。这种事情相对于极其复杂的井下作业环境是很容易避免的,因此按理说露天矿是相对安全的。在这一段时间节点出这种事,哎……
50多个人,50多个家庭的顶梁柱啊…… 另外,有人要坐牢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安全主管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公司实控人等都可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很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出现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能说是劣迹斑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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